用水常识

代收垃圾费

时间:2021-07-1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2021年第12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南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雨花台区、栖霞区、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居民住户应缴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秦淮区税务局委托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代征。征收标准按现行规定垃圾费收取标准为物管小区住户每户每月2.5元,非物管小区住户每户每月5元执行。

2.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随自来水费代征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在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中备注代征的城镇垃圾处理费金额,作为缴费凭证。

3.缴费人需要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待税务征收系统调整到位后,一并补开。

4.如有不明事宜,请您致电12366—1纳税服务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