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费标准

水价调整政策解读

时间:2017-07-01

以下问题适用对象为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自来水用户


1.此次水价调整依据的文件是什么?


答:此次水价调整是依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省财政厅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7〕17号)两个文件中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通知。


具体水价的调整方案执行南京市物价局文件《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宁价工〔2017〕114号)。


2、为什么缴纳的水费发票中没有显示调整后的水价?(为什么缴纳的水费发票中仍旧含有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答: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宁价工〔2017〕114号)文件的出台时间为2017年5月中旬。南京水务集团自2017年6月1日起抄表的水费启用新价格。而4、5月份已抄表的按原水价缴纳的水费,仍含有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这部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将在7月1日以后抄表的水费中以抵扣的方式退费。


3.此次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退费标准是什么?


答:本次退费的对象为2017年4、5月份已抄表的用户,退费金额为当期抄见的水量乘以公用事业附加费单价。


4、此次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以什么形式退还用户?


答:此次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退的费用原则上在7月1日后抄表的水费中抵扣,不另外支付。


5、此次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将在何时退费给用户?


答:此次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南京水务集团将在7月份正式启动退费工作,并预计将在2017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退费工作。


6、案例:


例1:小李家为单月抄表居民用户,5月份抄表度数为25立方米,小李来交水费时,缴纳的水费为:25×3.10+10(代收垃圾费)=87.5元,水费中仍包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为25×0.06=1.5元。该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将在7月份抄表的水费中予以抵扣并在水费发票中明示。7月份小李家抄表度数为30立方米,小李应缴纳的水费为:30×3.04+10(代收垃圾费)-1.5=99.70元


例2:小王家为双月抄表居民用户,4月份抄表度数为25立方米,小王来交水费时,缴纳的水费为:25×3.10+10(代收垃圾费)=87.5元,水费中仍包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为25×0.06=1.5元。该笔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将在8月1日后抄表的水费中予以抵扣并在水费发票中明示。另,2017年6月份开始执行新价格,假设小王家6月份抄表度数为30立方米,小王应缴纳的水费为:30×3.04+10(代收垃圾费)=101.20元,水费中已不包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例3:A公司为非居民用户,4月份抄表度数为1000立方米,水费金额为3900元,5月份抄表度数为1000立方米,水费金额为3900元。按规定,水务集团应退还A公司4月份以后抄表水费中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应退金额为(1000+1000)×0.08=160元。该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将在7月份后抄表产生的水费中进行抵扣并在水费发票中明示。若7月份A公司抄表度数为1000立方米,应缴纳的水费为1000×3.82-160 =3660元。另,2017年6月份执行新价格,假设A公司6月抄表度数为1000立方米,应缴纳的水费为1000×3.82 =38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