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生活饮用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群众生活饮用水卫生,根据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高层建筑和多层建筑的蓄水池,住宅、办公、公共娱乐场所的楼顶二次供水水箱(池)的管理。

第三条 全市直管公房和自管房单位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以及全市清洗专业队伍的技术资质审查工作由市房产局、市卫生局实行行业管理。技术资质审查工作每两年复审一次。

第四条 直管公房二次供水水箱(池)清洗工作由市、区房管部门负责。自管房二次供水水箱(池)清洗、消毒工作原则上应当委托市、区房管部门进行。自管房单位有条件自己组织人员,对二次供水水箱(池)进行清洗、消毒工作的,需报请市房产局、市卫生局进行技术资质审查,经批准后方能进行。

第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清洗,两次消毒,有关单位要做好二次供水设施的加盖加锁工作。

第六条 二次供水水箱(池)是房屋公用部位的设备。同幢异产毗连房屋的清洗、消毒费用,由受益户分摊。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已含清洗、消毒费用的,由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房改后出售的公房由原产权单位支付费用。

第七条 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成立专业清洗队伍,并领取卫生许可证。装也清洗人员应每年体检一次,在领取健康合格证,经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清洗人员应当首先清除水箱(池)内余水、污物,将箱(池)内壁洗刷、冲洗干净后,再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 卫生防疫部门应认真做好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对清洗、吸毒后水箱(池)内水质应及时抽样化验,水质检验数不得低于水箱(池)总数的 10 %。水质检验标准应符合 GB5749 — 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条 二次供水水箱(池)清洗、消毒、水质检测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审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建立完整的供水水箱(池)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清洗专业人员的资料,由各区房管部门按区域收集、汇总,报市房产局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不按章对直接从事二次供水水箱(池)清洗、消毒人员进行健康管理,以及水质检测不合格后仍拒绝重新清洗、消毒的清洗专业队伍,市房产局有权取消其经营资质。
为取得清洗专业队伍经营资质,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以及不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监督检测管理的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阻碍监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五县房管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发 [1992]174 号文《转发市卫生局、市政公用局、市房管局关于 < 南京市生活饮用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