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文件
宁价工[2007]87号
关于南京市2007年自来水价格调整的通知
市水利局、市市政公用局、市自来水总公司、各自备水厂: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南京市“十一五”水价改革方案的批复》(苏价工[2007]32号),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07年自来水价格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水资源费、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
1、调整水资源费标准。各类自来水到户价格中,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0.13元/立方米调增到0.20元/立方米。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在原规定标准上相应调增0.07元/立方米。
2、调整供水价格。生活用水供水价格由1.09元/立方米调整为1.12元/立方米;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的供水价格由1.17元/立方米调整为1.20元/立方米;工商服务业用水的供水价格由1.32元/立方米调整为1.35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的供水价格由1.97元/立方米调整为2.13元/立方米。
3、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1.00元/立方米调整为1.10元/立方米;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1.00元/立方米调整为1.30元/立方米;工商服务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1.05元/立方米调整为1.35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1.28元/立方米调整为1.65元/立方米。
上述价格调整后,生活用水到户价格由2.30元/立方米调整为2.50元/立方米;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到户价格由2.40元/立方米调整为2.80元/立方米;工商服务业用水到户价格由2.60元/立方米调整为3.0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到户价格由3.50元/立方米调整为4.10元/立方米(详见附表)。
二、对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实行阶梯式水价。对我市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有关规定仍按市物价局宁价工[2005]223号文件执行。
三、对非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的办法。非居民生活计划内用水量按相对应分类的供水价格收费;超计划部分用水量的供水实行累进加价,具体加价标准为:超计划10%(含10%)以内的,每立方米按相对应分类的供水价格1倍加收;超计划10%且不超过20%(含20%)的,每立方米按相对应分类的供水价格2倍加收;超计划20%以上的,每立方米按相对应分类的供水价格3倍加收。
对非居民生活用水的计划由市供水节水管理部门核定,报市物价局备案。超计划加价收取的水费纳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供水用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四、工商服务业、特种行业用水的供水价格实行季节加价政策。工商服务业、特种行业用水的供水价格每年第三季度(即七、八、九三个月)实行季节加价,其中:工商服务业用水每立方米加价0.05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加价0.10元。其收入作为企业营业收入。
五、市自来水总公司销售的自来水和自备水厂转供的自来水按上述到户价格执行后,必须按政府规定如实向有关部门上缴代收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城市附加费、省专项等相关收费,不得擅自截留、挪作他用。
六、自来水价格调整后,为减轻民政低保对象和特困企业特困职工的负担,按照谁收益谁承担的原则,年内对民政低保对象和特困企业特困职工凭相关证明,采取先收后补的办法,每户一次性补贴30元。凡是在2007年4月1日—12月10日期间被民政局确定的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自来水用户和被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企业特困职工的自来水用户,携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市级特困职工证明或低保金领取证、缴纳水费发票,从2007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前,到所属供水单位领取补贴。
七、自来水价格从2007年4月1日起调整。4月1日后第一次抄表收费仍按原价格执行,第二次抄表收费按调整后的价格计收。
八、各县(区)“十一五”水价改革方案由各县(区)制定并报市物价局批准后实施。
九、自来水是人民生活必需品,其价格的变动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各有关部门及供水企业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自来水价格调整政策顺利实施。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京市自来水(含自备水)价格表。
南 京 市 物 价 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