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文件
宁价工[2007]229号
关于重新核定自来水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自来水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调整(立项)的请示》[宁水经字(2007)第77号]收悉。为规范供水企业的价格行为,保护
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你公司接受用户委托对非自来水总公司资产实施延伸服务的收费等问题批复如下:
一、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你公司自来水延伸服务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你公司在为用户提供有偿服务前,应向用户事先告知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本着用户自愿的原则,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
目和标准执行,不得乱收费,加重用户负担。
三、维修服务过程中如需要更换材料,材料费按实收取,但使用的材料不得高于市场同品种同规格同质量的零售价格。也可使用用户
提供的合格材料,供水企业负责安装,但不得再收取材料费。
四、各县区自来水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县区物价部门按照“保本微利、不高于市定标准”核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五、本批复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南 京 市 物 价 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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