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常识
生产保供
一、南京的水质、水压状况
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水质、水压综合合格率始终保持在全国一流水平,2006年水质综合合格率达到99.97%(国家规范要求达到98.5%),水压综合合格率达到99.92%(国家规范要求达到97%)。
二、确保水质
实行班组检验、水厂化验室、中心化验室三级水质检测制度。总公司目前共有水质检验机构6个,其中公司级水质检测中心1个,厂级化验室5个,在全市设有110个水质检测点,不定期进行采样分析。另外,各水厂沉淀池、滤池及二泵房配置在线水质检测仪表,分别对原水浊度、沉淀池、滤池出口水浊度、出厂水浊度及出厂水游离余氯进行连续检测。
三、确保水压
总公司调度中心建立了供水调度实时监测系统,在全市管网中设置了40个测压点,调度人员根据管网中控制点压力和水厂出厂水压,合理调配各水厂二泵房机泵台时,确保城市供水水压。调度系统中各项监测数据每2分钟刷新一次,每15分钟存贮一次,调度人员可以及时掌握全市的供水信息。另外,公司还设有11个供水增压站,对各增压站的出水压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增压站供水区域用户的水压。
常识问答
问:为什么有的用户家中水表不用自转?
答:水表不用微转可能是由于用户家中卫生洁具小流量漏水、热水器的溢流阀排水而产生的,也有可能是用户家中装璜进行管线改造留有废弃的旧管导致管线中残留空气造成的,如用户无法自己解决,可以拨打供水热线52260000,由延伸服务队上门提供有偿服务。
问:用户认为水表计量不准确怎么办?
答:水表是国家法定的计量器具,用户若认为水表计量不准确,可以申请到南京市技术质量监督局水表检定站校定。
问:遇到无水或水压低时怎么处理?
答:造成无水或水压低的原因一般有:进水管泄漏、水表被杂物堵塞、表外阀门损坏以及应急性抢修停水。用户发现水压低或无水时,请查看报纸或登录www.jlwater.com查阅停水通知方面的内容,检查该单元总表内水阀有无关闭,确定表内管线有无漏水现象。
问:怎样知道地下水管有漏水?
答:地下水管年久后,往往因锈蚀而发生漏水。简单检查办法是定期查看水表,在关闭所有用水设施的时候察看水表红针是否走动。如在走动,则说明有漏水。
问:为什么不能动用总表阀门?
答:自来水总表外的阀门是供更换、维修水表使用的,用户不得私自动用,以免阀门损坏无法换表导致用户无水。
问:为什么屋顶水箱不能随意取消?
答:水箱的作用就是保证路管水压波动大的地区楼层高的用户正常用水,当用户不用水时,管网压力高,水箱进水,将水贮在水箱,到用水高峰时,路管水压降低,楼层高的用户就使用水箱里的水。
另外,有些屋顶水箱具备消防功能,其中存有一定量的消防水量,这种水箱一般是不允许取消的,如需取消必须经当地消防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供水法规》
《城市供水条例》、《南京市城市供水用水办法》和《南京市生活饮用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规定对城市供水水源、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城市用水和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解释,希望您对此有所了解。
一、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如何管理?
《南京市城市供水用水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不能进行水质常规检测的,应当按规定委托法定质量检定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在城市供水管网压力允许的区域,应当逐步取消屋顶水箱和二次增压设施,实现城市自来水的直接供应。
《南京市生活饮用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清洗,两次消毒,有关单位要做好二次供水设施的加盖加锁工作。二次供水水箱(池)是房屋公用部位的设备。同幢异产毗连房屋的清洗、消毒费用,由受益户分摊。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已含清洗、消毒费用的,由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户改后出售的公房由原产权单位支付费用。
二、居民住宅楼的总水表或者单元水表与用户水表之间的自来水共用管道、水箱、水泵等共用设施如何维护?
《南京市城市供水用水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居民住宅楼的总水表或者单元水表与用户水表之间的自来水共用管道、水箱、水泵等共用设施,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由业主或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依照市有关规定由业主分摊或者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由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依照市有关规定和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或者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
三、哪些行为是破坏城市供水设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
《南京市城市供水用水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供水设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盗用、破坏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设施的;
(三)擅自移动、拆除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标志或者保护装置的;
(四)向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的;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六)其他损害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
四、对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盗用自来水、擅自转供自来水的行为有何处罚措施?
《南京市城市供水用水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盗用自来水、擅自转供自来水的,由城市供水用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应缴水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非经营性行为的,不得超过1000元;属经营性行为的,不得超过10000元;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